青农大校字〔2016〕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中心环节。加强教学管理,是实现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实现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管理的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执行、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实验实践教学管理、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内容。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
第四条 教学管理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全面负责,教务处组织实施。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改革和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统一调动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确定学校教学工作目标,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领导下的教学研究、咨询、指导和决策组织,讨论教学及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形成意见或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依据学校建设总体目标,编制全校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校的教学基本文件、教学运行、教学评价、教学改革和研究、有关教学资源和教学经费的调度使用等进行宏观管理与调控,保证全校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 教学学院(部)是学校按学科、专业设置的教学行政部门,是教育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具体组织单位和直接责任主体。院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是主要责任人,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对本学院(部)的培养方案、教学运行、教学质量、教学过程、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和研究、有关教学资源和教学经费的调度使用等进行直接管理。学院(部)成立由学院(部)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学院(部)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学院(部)设教学秘书1人(可根据教学任务量设教务员),协助处理日常教学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教研室是组织教学、实施教学、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进行教学研究的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落实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进行课程建设、师资培养、编制教学基本文件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第九条 每个专业设置专业负责人,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专业的研究、规划、改革、建设等工作的组织与策划。
第十条 学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服务,为教学工作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校历的编制
第十一条 校历是学校制订教学计划、教学日历及安排教学工作和其它活动的重要依据。校历按学年与学期编制,它包括学年、学期、假期的起止日期,教学周次顺序等。校历由教务处编制,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要保持校历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会议通过后原则上不允许变动。若确需变动,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是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的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制定的包含专业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学制年限、知识与能力结构以及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内容的教学文件,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工作、管理教学过程、进行教育改革的基本文件,是教师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落实人才培养过程其他环节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培养方案制定的指导意见,由各学院主持制定本学院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核,教务处组织协调和审批备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定位、行业标准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学校原则上每四年组织各专业制定(或修订)新一版培养方案。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一旦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由学院提出调整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教学大纲的制定
第十七条 教学大纲是各课程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检查、评价学生学业和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各课程的教学工作必须依照教学大纲的规定要求进行。教学大纲包括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
第十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规定本门课程基本信息、教学目标、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教学的重点难点、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和教学参考资源等,有些课程还应明确规定习题课的主要内容和课堂讨论的主要题目以及课程设计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教学大纲应注意内容的更新,注意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联系与衔接,既要防止关键知识点的遗漏,又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二十条 教学大纲由开课学院指定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编写,并由开课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讨论、论证,由开课学院和设课学院审核后执行。任课教师必须根据确定的教学大纲制定授课计划、教案和进行授课活动。
第六章 教学任务落实及课程表的编排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依据培养方案在第8-9周向开课单位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教学任务进行分解与落实,于10-12周将落实无误、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签字的《教师教学任务分配表》送教务处审核,并在网上分解教学任务,教务处进行进一步核对,无误后批准执行,编排课表。教务处要在19周之前完成全校课程表的初排工作,20-21周教务信息网上公示,完成课程表确认与微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教学任务,合理安排任课教师、授课时段和教学班设置,保证前半学期和后半学期教学任务均衡。落实任务后如有变动,相关单位须填写教学任务变动表,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更改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预先落实的教学任务安排,需经学生选课后确定课程开课情况及教学班人数,如果选课人数过少则停开该门课程。学校提倡小班制授课,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师资条件等因素严格控制教学班人数。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依据各学院(部)提交的教学任务,编排课程表。排课时优先考虑学生每天课程量的均衡分布,同时兼顾教师授课时间的均衡,周学时较多的课程排课时间间隔要合理。
第二十五条 课程表经教务处预编排,学院(部)和教师核对调整后网上发布,发布后的课程表不得随意改动。
第七章 学生选课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依据培养方案要求及课程表安排,组织学生进行网上选课。具体执行《青岛平博体育学生选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学生选课的指导。各学院应安排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和学业导师在每学期选课前给学生介绍专业培养方案、专业课程设置、课程衔接关系和选课流程,做好学生选课培训,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学生学业导师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选课时可自主确定是否订购教材。
第八章 授课计划、教案和讲义的编写
第二十九条 各门课程都应根据校历、教学大纲和课程表,在每学期开学前编写出教师授课计划,以保证有计划地完成教学任务。教师应按学校规定及时提交授课计划,学院(部)要对教师的授课计划进行存档。
第三十条 教案和讲义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是教师的课程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载体。教师在开课之前,需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表的安排、授课计划等编写教案和讲义。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对所开课程的教案和讲义进行保存,学院(部)要对教师的教案进行存档。
第九章 教材的选用
第三十二条 教材的征订由教务处教材科统一办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向学生推销教材、教辅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一门课程,每次开设只能选用一种教材。
第三十四条 必修课程必须有教材,选修课程由学生自愿选择教材。
第十章 教学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
第三十五条 教学过程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在学院(部),学院(部)要建立和完善二级管理体制,制定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流程。
第三十六条 理论、实验、实践各环节是教学任务具体落实的过程,各环节的组织均须执行有关规定,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教师因故需要临时调整上课时间、地点和人员,可以按照学校调(停)课管理规定进行调(停)课,提交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除突发情况外,调(停)课手续应在调(停)课一周之前办理,调(停)课信息由任课教师或开课学院(部)负责通知学生;如遇突发事件必须调(停)课的,任课教师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所在学院(部)教学秘书(或教务员),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调(停)课手续,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法定节假日、学校重大考试或活动期间必须调(停)课时,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调(停)课后应及时安排补课。
第四十一条 不改变上课时间、地点,临时调整上课教师需经所在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 建立“三三四”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即学校、学院(部)和教研室三级教学监控,教学工作、督导工作和学生工作三个层面实施,领导评教、督导评教、教师同行评教和学生评教四个途径的评价手段,根据情况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价,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四十三条 学校和院(部)要将“期初”、“期中”和“期末”集中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使教学质量监控贯穿于教学全过程。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均要进行教学工作考核,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服务人员要进行工作考评,作为工作聘任、职称晋升、酬金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五条 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服务人员应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主动完成工作任务,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解聘。
第四十六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