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大校字〔2016〕1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专业建设,明确专业负责人职责,充分发挥专业负责人在专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要有利于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切实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完善学院二级管理机制和教学工作责任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积极性。
第三条 学院各专业全面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包括普通本科专业(或专业方向)、专科专业、“3+2”和“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春季招生专业以及校企合作专业。每个专业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原则上一位教师只能担任一个专业的负责人。
第二章 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
第四条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热爱本专业,从事本专业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工作3年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 熟悉本学科和专业发展动态,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有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
第七条 具备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专业建设经验。
第八条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和敬业精神,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专业负责人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专业负责人在学院领导下,在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下,全面负责本专业的研究、规划、建设、改革工作,努力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办学水平。
(一)掌握学科发展动态,组织开展专业人才需求状况调研,搜集毕业生就业情况及工作情况,确定专业发展方向,为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服务方向准确定位。
(二)根据人才社会需求及专业办学现状,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规划。
(三)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实践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等。
(四)协同教学秘书,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核对每学期本专业各年级教学任务设置情况。
(五)协助组织本专业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协助组织学生第二课堂和创新教育、人文素质教育等工作。
(六)负责本专业学生的入学专业教育、选课总体指导、考研咨询、就业教育与指导。加强与本专业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沟通,及时了解和跟踪本专业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发现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解决。
(七)负责组织本专业的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校内外教学基地建设和教学基本素材建设等有关工作。
(八)组织开展本专业的教学研究与改革,组织推进教学成果的推广示范。
(九)负责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专项评估,组织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评估工作。
(十)负责向学院提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专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等有关专业建设的年度计划。
(十一)每年总结个人履行职责情况,提出下一年的工作思路和计划,并向专业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汇报。纸质材料提交学院存档。
(十二)完成学校布置的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专业负责人的聘任与考核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根据自愿申请、竞争聘用的原则产生。由专业所在学院组织聘任小组,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确定聘任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聘任。
第十一条 专业负责人的聘期为五年,聘期第一年为试用期。
第十二条 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检查和考核专业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考核一次,时间与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具体考核细则由专业所在学院结合学校相关要求及专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制定,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等级分合格和不合格,对考核合格的专业负责人按期发放津贴,并可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者,根据其尽职的程度,适当发放津贴,并在下一年度予以解聘,由学院组织重新聘任。
第十四条 聘期未满而需更换专业负责人的,由学院研究决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专业负责人工作待遇
第十五条 根据专业负责人实际工作情况,由学院每年给予本科专业负责人不低于150个的工作量,专科专业负责人工作量补贴由所在学院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以所在专业为依托申报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或成果时,专业负责人应为项目主要完成人。
第十七条 担任专业负责人的教师在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莱阳农学院关于实行专业负责人的暂行办法》(莱农院发[2006]3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