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平博体育中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青农大校字〔2016〕1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优秀、骨干教师对中青年教师传帮带的优良传统,帮助中青年教师尽快适应高校教学工作,提升中青年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能力,确保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青年教师助教制度是指新入职的中青年教师需要经历助教岗位工作阶段,并经过助教考核合格方可承担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章  实施对象与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无高校本科教学经历,新应聘到本校准备从事教学工作、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教师。

(二)连续三次学生评教成绩在后5%,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教师。

(三)因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需进一步提升教学能力的中青年教师,或学院(部)认为有必要承担助教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教师,必须承担助教工作,助教期为一年。学院(部)应根据实际情况为中青年教师安排助教导师。

新入职中青年教师承担助教工作,应在进校后第一年完成,所助教课程一般为不少于32学时的本科课程,课程类型为全日制本科生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
 

第三章  助教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中青年教师在助教工作期内不能作为主讲教师独立承担课程的教学工作。助教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了解专业培养方案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教学环节,学习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全程随堂听课,了解助教导师所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全过程,掌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明确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参与助教导师主讲课程有关教学辅助环节的工作,包括准备教学资料,组织讨论课、习题课、读书会,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及野外考察,组织考试和试卷评阅工作等。协助助教导师做好其他相关教学工作。

(四)在助教导师的指导下,可担任助教导师主讲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但授课学时一般不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五分之一;对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应按课程要求备课、撰写教案、制作课件,并就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并经助教导师审核。

(五)参加学院(部)、教研室或教学团队组织的教学研讨活动。参与助教导师主持的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项目等工作,参与助教导师指导的毕业生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第四章  助教工作考核
 

第六条  学院(部)应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的助教工作考核工作组,负责对中青年教师履行助教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学院(部)应制定本学院中青年教师助教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明确助教工作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参加助教工作教师必须向学院(部)提交助教工作计划、课程教案、听课记录、辅导答疑记录、助教工作相关记录、学期总结等材料。助教工作考核从助教工作总结、助教导师评价、公开试讲、学生评教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九条  助教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参加助教工作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任务,得到助教导师和学生的高度评价,评定为优秀;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任务,评定为合格;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岗位规定的任务,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中青年教师助教工作考核合格者方可担任课程主讲教师。助教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继续承担助教工作,不得聘任或晋升高一级职称,新入职教师需延长试用期且不得转正。连续两轮助教工作考核不合格,对于新入职教师应解除聘用合同不再聘用,其他人员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五章  助教导师及聘任
 

第十一条  学院(部)应聘请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与助教专业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优秀教师担任助教导师,特别要注重聘请各级教学名师、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担任助教导师。

每位助教导师每学期指导助教不超过1名。

第十二条  助教导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履行职责,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

(二)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每学年至少主讲一门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教学效果优秀。

第十三条  助教导师须关心指导助教的成长,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助教制订助教工作计划,帮助助教提升教学能力。

(二)指导助教掌握主讲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重点和难点,明确该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作用,熟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三)安排助教讲授课程部分内容,指导中青年教师做好试讲准备工作。随堂听助教讲授的课,并在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后进行评议总结。

(四)在主讲课程结束时,对助教工作做出评价,提出助教教学能力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如果助教导师不能或不适合继续担负指导任务,学院(部)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助教重新安排助教导师。
 

第六章  助教和助教导师津贴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优秀教师承担助教导师任务。助教导师工作量,按照所担任课程教学学时的50%计算,即担任课程主讲教师兼任助教导师的,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按照150%计算。助教导师工作中途终止的,按照实际履职情况计算工作量。

第十六条  中青年教师按承担助教任务计算教学工作量。助教工作量按照助教导师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助教工作评定结果综合测定。助教工作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的,教学工作量按照助教导师的主讲课程教学工作量的 50% 计算;助教工作评定为不合格的,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十七条  学院(部)每年需将助教工作计划和考核情况等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助教工作进行日常督查和管理,并负责汇总各单位助教工作考核情况,并向人事处等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助教导师和助教的工作津贴列入学校经费预算统筹考虑。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类青年高层次人才担任助教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为其安排助教导师,其工作职责和待遇与其他助教相同。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中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