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大校字〔2015〕107号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一个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行为,维护课堂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课堂教学氛围,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师教书育人的主渠道,教师应把课堂作为神圣的育人殿堂。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要以严谨治学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渊博的知识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感染和教育学生,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第二条 教师对学生既要关心热爱,又要严格要求,宽严有度、严慈相济。对学生要有高度责任感,关爱学生成长,鼓励学生进步。
第三条 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严禁教师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严禁歧视学生;严禁讽刺、挖苦、辱骂学生;确保课堂教学生态风清气正。
第四条 教师讲课要有热情、有感染力、精神饱满,能吸引学生注意力。对课程内容娴熟,运用自如,语言精练、生动、准确,切忌平铺直叙,枯燥乏味。注重师生互动,活跃课堂气氛。
第五条 课堂教学须目标具体、明确,基本概念和知识点准确,逻辑严密,论证严谨。讲授内容要合理把握深度和广度,重点、难点突出,不断改革教学内容。灵活运用研讨式教学、案例式教学、翻转课堂等各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六条 教师需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科学安排每门课的教学进程,每堂课均须备有教案、讲义和授课计划等教学辅助材料,必修课程必须有指定教材。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课前预习、课后复习、课外阅读、习题作业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及时检查。
第七条 教师上课需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做好上课的准备工作。做到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
第八条 每次上课前,学生要全体起立,教师和学生要相互致礼、问好。
第九条 教师上课期间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禁上课时接听电话、收发短信、会客或随意离开教室。
第十条 教师进入教学楼和教室要着装得体,衣着整洁;要仪表端庄,教态亲切自然。
第十一条 教师必须站立讲课(身体原因除外),上课要用普通话。板书要条理清楚、字迹工整、布局合理。PPT课件要合理充分利用各种多媒体素材,图文并茂,静动结合,形象直观,结构合理,视觉效果好。严禁照本宣科和照屏宣科。
第十二条 教师是维护课堂教学秩序的主体责任人。要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勤,把学生出勤情况作为平日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决纠正违反课堂纪律的各种行为,对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教师有权责令其退出教室。情节严重者,报学生所在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不能随意调课、停课、找人代课,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调课、停课者,必须按照《青岛平博体育调课、停课和补课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学院和职能部门领导、教学督导员、校内同行专家的听课和评价,虚心接受领导和同行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学生每堂课提前5分钟到达上课地点,做好上课准备,如:擦黑板、清理讲台、帮助教师安放、打开教学仪器等。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迟到、早退、旷课,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离开教室;请假必须向教师或由委托人向教师出示请假条。上课开始,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主动配合老师进行考勤、点名。迟到学生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
第十七条 学生要尊敬师长,遇到与老师意见不一致时,要冷静处理,不得有过激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上课时应保持肃静,认真听讲,自觉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上课时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上课时不睡觉、不随便说话、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不阅读与所上课程无关的书籍资料。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将食物(饮用水除外)带入教室,不得在教室内吃食物、嚼口香糖等。上课时间,不准在教学楼走廊、大厅、教室内喧哗、打闹。严禁在教学楼和教室内吸烟、乱扔垃圾。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时完成预习、复习、课后作业、课堂测验等学习任务;要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教师提问时,学生必须起立回答,有问题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问。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入教学楼和教室须着装得体,衣着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吊带裙、超短裙或其他不庄重服饰进入教室。男女学生交往要文明端庄、言语举止得体。
第二十二条 对非本教学班学生,而又无教务处发放的听课证的人员,教师有权不允许其听课。旁听生、进修人员应携带教务处发放的听课证进入指定教室听课,并要遵守课堂纪律,不得中途退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教学督导员、教师听课时应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听课期间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得影响教师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不得在学生上课时组织活动或召集会议。除学校统一安排,且经教务处同意的停课或允许请假的活动外,一律不允许学生不上课而参加活动或会议。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教师座谈会与学生座谈会,听取一线教师和学生代表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者,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