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平博体育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青农大校字〔2016〕1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是推进教学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内在要求。扎实推进教学督导工作,有利于监控主要教学环节,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进学校整体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条  为扎实推进教学督导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组织,构建科学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措施,加强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监督,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扎实推进二级教学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教学管理重心下移,促进学院(部)自我发展,建立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制度。

第四条  学校组建校级教学督导组,设立校级教学督导室,教学督导室挂靠在教务处教学评价与督导科。校级教学督导室由分管教学校长直接领导,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部)成立院(部)教学督导组,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督导人数根据学院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第五条  教学督导室的工作职责:

(一)校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负责督导组整体工作的统筹和组织运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工作的制度、规划,制定年度和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定期对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总结与分析;

(二)考核教学督导工作情况,核发教学督导津贴;

(三)组织教学督导员进行业务学习与培训、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和经验总结;

(四)组织教学督导员针对各教学环节开展督导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

(五)定期向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部)反馈信息并提供决策建议;

(六)负责教学督导室的日常事务,建立校级教学督导工作档案。

第六条  学院(部)应根据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院(部)级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实施细则进行院(部)级教学督导的聘任、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学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由校长聘任,聘任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每两年聘任一次,由学校发文公布。实施教学督导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的督导员可以连聘。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一)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多年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有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教学水平高,大局观念强,无行政职务;

(四)具有较高威望,坚持原则,敢讲真话,为人正派,工作认真,热爱督导事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优良的师德;

(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国家标准。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六)身体健康,思维敏捷,有奉献精神,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任务;

(七)时间充裕,能保证坚持正常工作;

(八)已被聘任为校级教学督导员的不再兼任院(部)级教学督导员。

第十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程序:

(一)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平博体育教学督导员申请表》;

(二)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教学督导员应聘者进行审查、确定教学督导员拟聘人选并上网公示一周;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教学督导室报校长审批聘任,颁发教学督导聘书。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解聘:

(一)教学督导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一年内未完成本规定最低听课任务的70%的;

(二)工作开展不力,或工作不能胜任的;或不认真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在教学督导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健康、国内外访学等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发生教学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职责
 

第十二条  监督和检查学校、教学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部)贯彻落实国家、上级部门方针政策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和检查各学院(部)落实和执行上级部门、学校教学基本文件、教学规章制度情况;督查各学院(部)教学管理与组织、教学运行与规范和教学质量与效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安排,参与各种教学相关评估检查活动,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研教改项目和教学赛事、教学奖励等的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五条  深入教研室、教室、实验室、实践基地了解一线教学情况,对教学内容和方法、教材选用、教风学风建设、专业和课程建设、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条件保障等方面进行考察,发掘教学先进事迹、事例和人员,查找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反馈相关信息,提出改进教学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每月听课(包括理论、实验、实践)一般不少于8次,听课后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并与教师进行教学探讨,可根据情况向职能部门(学院)客观、公正地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每学期至少参加或召集1次教师和学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制止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反映的教学问题。

第十九条  参加开学初、期中、期末教学秩序检查和期中、期末考试等常规教学环节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按时完成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的权利和酬金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对于所有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教学相关单位,具有不事先通知而实施督察、检查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有权制止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反映的教学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沟通交流信息,汇总反馈工作情况,研究督导工作,推荐典型人物和事例,提出改进和加强教学工作的集体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给校级教学督导员一定的工作补贴,具体数额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列入当年财务预算。院(部)级教学督导员的工作量或津贴由各学院(部)自己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年终对校级督导员进行考核,并对工作业绩出色的教学督导员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平博体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青农大校字〔2009〕1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