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大校字〔2015〕112号
为了鼓励我校在校学生出国留学,开阔学生视野,学习国际先进的教学理念和学习方法,增强大学生国际意识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外语水平和国际交流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和专科学生。
第二条 经学校批准公派到国外合作学校留学的学生,按照要求完成相应学习任务的,在国外学习所修学分可以转换成我校相应课程的标准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国外所修读的课程如与我校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相同或相近(不低于我校该门课程6学时),可申请替代我校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外语听说及外语读写可替代英语课程(约8学分);学生在国外修读的课程如在我校培养方案中没有,可替代公共选修课程(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取得相应学分(按我校规定的16学时1学分计算)。
第四条 学生在国外按照要求完成规定的境外学业,各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4学分的国际实践学分,国际实践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程(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学分,将随同其他所修课程据实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所修课程中有与学生所在专业学科基础课或专业课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免修专业英语,成绩计80分。
第六条 学生在国外留学所学课程不能替代我校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的,学生可选择回国后及时补修或以免听自学的方式修读。申请免听自学的学生需办理免听手续,经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布置需完成的学习任务、作业、课程论文等,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学习笔记、完成作业及学习报告或论文情况评定成绩;学生也可参加该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给予相应学分。凡未申请免听自学或申请未被批准的,且回国后未及时补修而造成的推迟毕业等后果,应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必须如期完成。若在6月底之前不能回校答辩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论文发到学院教学秘书处,由学院组织教师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阅,达到毕业要求的,记录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并于当年发放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授予学位;毕业论文(设计)达不到要求者,须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完成学业。
第八条 学生在国外的学习成绩应以国外合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文书为准,回国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翻译、审核,并通过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认可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的课程与我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似但不相同,在教务处无法认定和进行课程替代的情况下,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进行认定。学生在国外学习的课程与我校的课程设置有较大差异的,其是否达到了专业培养目标,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进行认定,并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条 因留学而耽误的实习课程,由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根据专业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补修与否。
第十一条 国外学习结束后是否可以取得国外合作学校的学历与学位,应以国外合作学校的规定为准;学生取得国外合作学校的学位后,同时可获得我校同专业的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因不遵守规定被所在学校除名者,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留学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留学者,其留学成绩一般不予承认,不记学分,归国返校后需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国外所修读的课程如与我校所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课程相同或相近(不低于我校该门课程学时),可申请替代我校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外语听说及读写(不低于我校该门课程学时)可申请替代我校英语课程,取得相应学分;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自然辩证法”课程必须在我校修完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青岛平博体育公派出国留学学生
学业成绩认定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平博体育公派出国留学学生学业成绩认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公派出国留学学生出国前应充分了解《规定》,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做好宣讲工作。
第四条 公派出国留学学生要了解在国内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在国外学习期间尽可能修读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相近的课程,以便回国后进行学分的认定。与必修课不同的课程,可以替代专业选修课程(专业拓展课程)或公共选修课程(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在我校修完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根据《规定》,学生在国外所修读的课程与我校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相同或相近(不低于我校该门课程6学时),可申请替代我校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学分的转换原则为16学时(12小时)1个学分。
第六条 回国后成绩与学分认定流程:
(一)准备国外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二)对国外成绩单进行原样翻译,对国外的课程的学时、学分做出相应的说明,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在成绩单复印件和翻译件上加盖公章;
(三)学院组织学生填写《青岛平博体育公派留学学生学业成绩认定申请表》,由学院组织教学院长、专业负责人、教学秘书等组成的学分认定小组进行成绩、学分的认定,并加盖学院公章。认定结束后,统一将申请表、成绩单复印件、翻译件报教务处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将课程、成绩及学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五)成绩和学分认定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七条 成绩转换与认定
(一)如果学生在国外学校所修课程以百分制形式给予成绩,则直接按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二)如果学生在国外学校所修课程以“A+、A、A-…”等级形式给予成绩的,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取“均值”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表 成绩等级制与百分制转换一览表
等级 |
对应百分制 成绩 |
均值 |
等级 |
对应百分制 成绩 |
均值 |
A+ |
95-100 |
98 |
C+ |
72-74 |
73 |
A |
90-94 |
92 |
C |
69-71 |
70 |
A- |
85-89 |
87 |
C- |
66-68 |
67 |
B+ |
82-84 |
83 |
D+ |
63-65 |
64 |
B |
78-81 |
80 |
D |
60-62 |
61 |
B- |
75-77 |
76 |
F |
0-59 |
55 |
(三)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D、F”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四)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80、55”分;
(五)按要求完成国外学业,申请获得4学分国际实践学分的,成绩按80分计算,可替换公共选修课程(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学分;
(六)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协商确定。
第八条 毕业学年出国留学的学生,正常情况下学籍按毕业生处理。如果不能按期毕业的,按结业生处理。
第九条 公派出国留学学生在国外所学课程不能替代的我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要进行补修相关课程,每学期第三周申请补修学生填写《青岛平博体育课程补修申请表》,交至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对于取得国外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或)毕业证书的公派留学生,可申请我校的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和(或)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证书申请程序:
(一)交流学校的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翻译件(盖国际合作交流处公章)一式两份,一份存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学校档案室;
(二)交流学校成绩单的原件一份,存学校档案室。复印件、翻译件(盖国际合作交流处公章)一式两份,一份存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学校档案室;
(三)填写《青岛平博体育公派出国毕业、授学位申请表》,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四)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交至教务处审核;
(五)教务处将相关材料审核后,提交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和颁发毕业证书;
(六)学生须在获得留学学校学士学位证书和(或)毕业证书之后,方可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证书和(或)毕业证书申请。申请材料在每年上半年开学后三周内提交教务处。申请通过后随当年毕业生发放相应证书。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青岛平博体育公派留学学生学业成绩认定申请表
2.青岛平博体育公派出国留学生毕业、授学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