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大校字〔2016〕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平博体育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习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学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六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基本毕业学分×100)÷基本修业年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每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不足 1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
第七条 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我校规定每学分折算理论学时16学时。
第八条 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学分学费为100元。
第三章 学费缴纳与结算
第九条 学费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的总额在每学年开学初预收。学生在预交的学分学费内根据学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进行自主选课,选课超出的学分学费部分,应先行预交。每学年末根据实际修读学分结算一次。毕业时按实际修读学分多退少补。
第十条 学生缴纳学费采取银行代扣、刷卡缴费、网银缴费等形式,原则上不收现金。每学年秋季开学前一周,由银行根据应交学费批量代扣。未交清学费的学生,开学后根据财务处通知由学院负责催缴。
第十一条 学生在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预付学分学费及住宿费、教材费后方可注册、选课。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提交证明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收取。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对于所缺学分在1至10学分的学生必须离校,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缴纳学分学费重考;离校延期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所缺学分在20学分及以上的学生,必须在校延期修读;所缺学分在11至19学分的学生可选择在校或离校延期。离校延期只收取所修学分学费,在校延期需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学习时间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或修读其录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之外的课程,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在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超出基本学制的按规定收取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重修,并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军事训练、入学教育、毕业教育、专业与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教育实践免收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按月计退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学分结算。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比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学年学分制学费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九条 新生因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退还已交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二十条 退费以缴费收据为凭证,学分学费毕业结算需提供最后一次缴款收据。
第四章 学费减免与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按照省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对按时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办理减免或缓交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部)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缓交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间。
第二十三条 新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交纳费用的,各学院应当按照学校统一要求,为学生办理“绿色通道”缓交手续,帮助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学生工作处应将到账的学生贷款信息整理后及时转财务处,财务处应及时将学生贷款信息及代扣信息转交银行,由银行集中代扣上交财政专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6级开始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